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号)

admin 阅读:802 2022-03-18 16:49:33 评论:0

 2021年瓦房店市县级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涉及我市3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多福粥铺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10-24),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2、瓦房店市岗店街道清正老磨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10-16),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3、瓦房店市新华街道可馨小吃部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10-23),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多福粥铺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10-24),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7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
2、瓦房店市岗店街道清正老磨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10-16),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7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
3、瓦房店市新华街道可馨小吃部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10-23),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34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多福粥铺、瓦房店市岗店街道清正老磨早餐店、瓦房店市新华街道可馨小吃部分别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进行自改自查。今后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计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学习,确保食品安全。

来源:瓦房店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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