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发布第2号令

admin 阅读:817 2021-11-26 11:09:52 评论:0

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令

第2号

根据辽宁省和大连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形势,进一步加强社会面常态化疫情防控,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总指挥部令如下:

一、从严落实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商场、超市、蔬菜水果店、集贸市场、餐馆、宾馆、药店、汽修店、金融机构、医疗机构、通讯服务场所、行政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站等各类室内外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入口测温、卡码双验、通风消毒、“一米线”、防止人员聚集等常态化防控措施。重点做好公共卫生间、电梯间、门把手、扶手、人员通道、购物工具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清洁消毒。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核酸检测和每日健康监测。

二、暂停文化休闲娱乐场所经营。游戏厅、室内景点、桌游吧、采耳店、修脚店、美甲店、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小旅店等有关室内空间密闭、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酒吧、茶馆、咖啡厅、球馆、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等休闲健身场所暂停营业。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1号令中关于社会面管控的相关要求继续执行。

三、加强居民小区人员管理。要组织小区物业、机关干部(党员)、社区民警、网格员、楼长、志愿者组成专门队伍,落实居民小区入口测温、卡码双验、出入车辆登记等防控措施。居民小区要坚持每日清洁消毒,电梯、楼道等重点部位,每日消毒不少于2次,切实做到无盲区、无死角,及时清运垃圾,积极创建“无疫小区”。

四、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要进一步强化农村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常态化排查本辖区境外、域外重点地区来(返)瓦人员,建立务工流动人员台账,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严格控制村内聚集性活动。加强农村大集的常态化防控管理。加强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压实包保责任,确保全流程闭环管控。

五、加强社会面“九小场所”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九小场所”日常检查,落实经营场所常态化防控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九小场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

六、严格落实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和重点场所消毒工作。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频次指南(第一版)》要求,做好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单位日常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确保“应检尽检、频次足够、不漏一人”。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快递行业、进口冷链食品行业、医疗机构、集中隔离酒店等重点场所消毒消杀工作,确保方法正确、效果可靠。

七、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担负起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属地责任。加强社会面监督检查频次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到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加强疫情防控督导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本行业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从严从紧从实落实社会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于疫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

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看住自己的门,管住自己的人”,加强内部人员排查管理,对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排查管控,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对发现的漏排、漏检、漏管问题将严肃倒查追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要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将在疫情期间形成的好做法固化为个人健康生活的好习惯,严格规范佩戴口罩出行,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保持“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个人生活卫生习惯。有涉疫地区旅居史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履行好个人防控义务。对拒不配合防疫要求,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八、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拒不执行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破坏疫情防控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纳入诚信记录。

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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