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老妈乐”非法吸收34人413万元

admin 阅读:961 2021-03-16 16:49:53 评论:0

瓦房店金某受他人委托担任瓦房店市共济街道“老妈乐”项目负责人,其明知“老妈乐”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但仍在瓦房店地区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金某一共吸收被害人34人、资金合计人民币4130370元。

2020年12月4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金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金某不服上诉。

2021年3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忽悠34人,非法吸收413万多元

家住瓦房店市的金某本是工厂的一名女工,出生于1966年,初中文化。

2016年11月至 2017年 11月,金某受他人委托担任“瓦房店市共济街道老妈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老妈乐”项目)负责人。在金某担任负责人期间,其明知“老妈乐项目”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仍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组织人员上课等方式在瓦房店地区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为“老妈乐项目”吸收资金,并承诺返本付息。

金某按吸收资金数额的比例获得提成报酬。根据现有证据核实,金某在上述期间共吸收被害人高某等34人资金合计人民币4130370元,向上述被害人返本付息合计人民币1386957元。

2019年7月12日,金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经过。

一审判决后金某上诉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为,金某明知瓦房店市共济街道老妈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未取得特许金融资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仍积极帮助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金某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金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予以从轻处罚。金某非法吸收被害人的资金,扣除已返还部分,应向被害人退赔。2020年12月4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定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她上诉理由是原审量刑过重;涉案款项不应该让其退赔,希望二审从轻处罚。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某作为瓦房店市共济街道“老妈乐”项目负责人,明知“老妈乐”项目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原审认定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金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并决定相应刑罚,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金某对其犯罪行为涉及的被害人损失金额应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故对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3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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